一、学生请假三日以内,由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审批;三日以上,七日以内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;七日以上,一月以内须经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报学生处审批,报教务处备案,一月以上者须经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,报学生处、教务处备案,由主管校长审批。
二、运动会期间、“五·一”、国庆放假前后一般不批假;收假返校,学生应提前安排好返程车票,返程时间,不得以误车为由请假;放假期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,需由家长通过电话向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或系领导请假,事后由家长写出书面材料,方可办理补假手续。
三、一学期累计旷课一日以上(含一日);三日以下者,系上给予通报批评,不得参与评优,不得享受奖学金、特困补助。一学期累计旷课三日以上(含三日),五日以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一学期累计旷课五日(含五日)以上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;累计旷课十天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四、擅自离校不知去向者,系上及时报告学校,通知家长。15日未归且不能说明原因者,按自动退学除名。